民事诉讼法讲座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有关民事诉讼法讲座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民事诉讼法讲座心得1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这就是说,不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哪个种族的人,只要其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案件的审理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实际上就是讲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3、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精神,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虽然民事纠纷发生在我国域外,但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1年4月9日生效,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令废止不得失效。
民事诉讼法讲座心得2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管辖权异议 协议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专属管辖
22管辖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有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之分,民事诉讼只有审判管辖;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管辖,(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国外、下落不明、劳动教养→强制性教育措施、监禁)
26.新增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设立、解散、分红、股东资格确认。
34.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不在局限于合同,包括其它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可以协议管辖。
38.对移送管辖进行限制,以前对平行移送就有限制,一次移送,防止法院之间互相推诿。现在加大对级别移送的限制,下级想要审判上级法院的一审案件,须经上级的上级法院批准。
第三章 审判组织(对应合议制度,没变化)
第四章 回避
44.回避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现在更加严格,增加法官自行回避的规定。
有亲属关系
1 与人有关系 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回避条件 有其他关系(债权债务啊)
2、与案件有关系
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开庭开始的时候,开庭后才知道的,辩论终结前。
理解:137条.法官在开庭时才会宣读,问当事人申请回避吗。所以申请回避的时间都在开庭中。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关键字:共同诉讼 独立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公民代理
55.新增公益诉讼。条件:环境污染、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公益行为;主体必须是机关、组织;机关、组织必须是法律规定的。
56.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益。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错误,给其6个月的诉讼期限。
58.公民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员工、近亲属;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限制法院对公民代理的选择权。河北省公安厅、司法厅、高检、高法废止
第六章 证据
证据分类 证据保全 证人
63.证据的顺位发生变化。增加了电子数据,共八种证据分类,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与138条 法庭调查的顺序相对应。
65.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提供收据。
69.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文书(删去了法律行为),应当作为定案根据。
73.细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健康、交通、不可抗力等。
74.加强对证人的物质保障(误工损失、交通、餐饮等),法院或当事人先行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76.增加对证据鉴定的规定。
81.证据保全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86.送达方式更为灵活:留置送达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还增加了“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还增加了传真、邮件送达等方式。
第八章调节(无变化)
第九章保全和先于执行
诉前保全 诉中保全 先于执行
101.突破单一的财产保全制度,增加行为保全的规定,完善了民事诉讼的保全制度(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保全的条件:是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
保全的两个时间:法院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30日内起诉(以前是15日,给当事人更多的准备时间)
对保全的抵制:对方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但仅限于财产纠纷的案件。
第二编 分论
第十二章 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条件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121条 原告在诉状中需提交自己的联系方式。125.被告在答辩状中需提交自己的联系方式。
122条 新增 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能死气白咧的调节,不给立案。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起诉条件(119条):适格原告、明确被告、诉讼请求具体、法院有管辖权)
?起诉条件与受理条件的区别
符合 7日 必须立案
123.当事人起诉 起诉条件
不符合,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
154条 可以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 (127.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
124条 有仲裁协议的,法院不受理。仲裁不再限定于合同纠纷;不再有申诉概念,改成申请再审
138条 法庭调查的顺序 先是当事人的陈述,因为当事人亲历事件,更直观,但主观性大,然后是证人证言,相对客观,但只要是人就有主观性,再然后是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些更加客观,然后宣读鉴定意见,最后宣读勘验笔录。
145.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的结果及理由。
156.公众可以查阅判决书。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157.放宽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审限为3个月
民事诉讼法讲座心得3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民事诉讼法讲座心得4
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应该首先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别对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
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应该首先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别对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
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
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
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1、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
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
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3、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
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4、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
法国行政法和德国行政法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1、英国行政法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产物。
2、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受英国行政法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政法的产生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始。
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历史发展比较 外国行政法主要分为两大法系行政法,即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1、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 虽然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中国行政法相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特别是法国、德国的而言,起步较晚。
从产生开始,中国的行政法就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德国行政法的影响。
2、中国行政法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中国行政法研究则起步较早,重视程度也较高。
中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民国初期,而英美法系国家直到19世纪后半叶,其 学者们才开始注意行政法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
在英国,作为一门科学,行政法研究真正受到重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
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外行政法日趋融合。
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
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
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
参考文献: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应松年,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2、《新编行政法学》,谭宗泽,重庆出版社,2001年。
民事诉讼法讲座心得5
6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通过民法典能深深感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从民法典中看立法为民。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史记·商君列传》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在封建王朝统治的两千多年里,这一直是句空话,并且这句话本身就表示出在立法层面上有“王子”和“庶民”两个完全不平等的对象,这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极大侵害。故这句话的用途只能是掩饰封建统治者自身特权,以及安抚不断被剥削的人民群众,用现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古代封建统治者们的“法律遮羞布”。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不一样,它在基本规定第四条中提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能看出,它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地给予保护,同等保护,平等保护。
从民法典中看司法为民。群众在司法方面最怕什么?最怕法律规定不清不楚,导致司法裁定浮动巨大。有可能滋生出面对有钱、有地位的人“唯唯诺诺”,面对普通百姓却“重拳出击”的恶性案例。所以,一部法律规定得越细致,思考得越全面,对普通群众就越有利。从民法典宣传图册中“小明的一生”就不难看出,这部法律为了群众真的是“操碎了心”,从出生到成长再到离去,从偶然事件到必然事件,对群众的保护可谓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部法律就好比群众的一道“长效护身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无时无刻地庇护着我们。
从民法典中看执法为民。执法,是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类,尤其是群众之间发生小型冲突。在法律不是特别完善的时期,很多群众之间的细微冲突都是通过执法人员的协调来解决。其中一个耳熟能详的例子就是:碰瓷。碰瓷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催生了行车记录仪这个产业,可见影响有多大。碰瓷的现象也反映出,现代社会确实存在少数“老赖”,他们以“耍赖皮”为生存的资本,或利用人们的善心,或利用法律盲区来讹诈人们。而民法典中有许多“除赖”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于确定为霸座的人就可以直接拒载。这些针对性的法律规定,让执法人员在处理这些“无赖”时有法可依、依法处置。
笔者不是法律专业,对法律的解读或许不是特别深刻,但就从我这样一个“小白”的角度也能看出民法典满满的干货,足以说明其“人民至上”的理念是多么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