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800字范文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1
《社会契约论》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可以将第一卷看作是论人民主权;第二卷是论立法;第三卷是论政体;第四卷是论民主与监督体制。但其始终不离上面所要论述的两点。
在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中,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这种服从必须是合理的和合乎要求的,如果是出于不正当的理由。那么,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这些阐述了其天赋人权的思想,提倡人是生而自由的,人们有权获得自由,不是强力可以剥夺的。卢梭又说;人是被迫自由的。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认了服从了,暴力算达到了目的;一但人民能够砸碎这种锁链并付诸行动,暴力的结果就更妙了,因为,人民凭着暴力夺回了他们因暴力而失去的自由。这里,或者自由的夺回是合理的,或者自由的失去是不合理的。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然卢梭出于保证个人权利的目的,在《社会契约论》里提出主权权力是有界限的国家绝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一种对于集体是毫无用处的约束,但是这种强调整体道德性的主调,始终压倒个人意志的声音。
在关于人民主权问题的时候,卢梭说: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而人民主权的部分让出,才能与社会建立一定的契约。社会秩序是组织其它社会权力的一项基础的神圣权力。由此可以看出,这其中还是蕴涵着契约思想,要公民学会妥协。纵观卢梭有关主权性质的论述,可以看到他在这里强调了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无论在权力的归属与权力的行使上,卢梭都强调人民是政治活动的不可或缺的主体。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在国家政体的分类上,卢梭只承认民主共和国,就是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人民自己制定法律,由人民安排政府去存的国家。
卢梭有着浓厚的诗人气质,他的政治思想也是非常之个性化的,其本人的一生有着不太平凡的心灵的和感情的经历,这也不免反映在他的逻辑思维上。卢梭并没有能超出他自己时代的和阶级的局限。他理想中的永恒正义和理性王国,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时期所有制的理想化而已。不过,他的热情和真挚,他的独立思考,他对人与人道的深切执着,他对世俗权威的藐视,曾给后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其许多光辉的民主思想和辩证法因素曾鼓舞了近代许多的革命者,从法国的罗伯斯比尔到中国的邹容、陈天华。
卢梭和法国大革命距我们今天已经两个多世纪了,但是当年遗留给我们的那些思想瑰宝:启蒙理性主义、天赋人权等等,作为人类文化的遗产是永远值得后人诊视和认真研究的。人们的思想认识只有在前人已有的基础之上才有希望进步并达到更高的水平。一个传统的政权是可以或者应该彻底砸烂的,但一种思想文化的传统,却是不应该,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彻底砸烂的。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2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书或又称为《政治权利的原理》。正如卢梭开篇所讲的“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合法和妥当的政府行为”是本书所论述的重点。
卢梭既不是国君也不是立法者,他为何要著书探寻政府行为?用他的观点解释就是,他是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和主权者,无论他的声音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的微弱,但他仍然有对公共事务投票的权利,也足以使他有义务详细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卢梭的实际行为表明,在一个自由和民主的国家内,每一个公民都有关心政治的权利和义务。
为什么公民要关心政治?这就要从政府和社会的起源探寻。
社会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权利的基础,没有稳固的社会秩序,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但他并不来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正如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论述的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生来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会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让渡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而且个人的力量有限,无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碍。因此,人只有与其他共同协作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才能更好的生存,结合的基础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约:每一个个体都应毫无保留而且平等地转让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服从于共同体的意志。对于这个共同契约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权,那他成为契约的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
缔结共同体的每个个体都是主权者,但也是臣民,个人意志需要服从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远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说他永远都是正确的。人民永远不会被败坏,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骗。因而公意也会出现错误。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达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约束一切个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国家,无论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称为“共和国”。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应该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证社会状态下的公正性。立法权与行政权要独立,正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权的行使却有着各种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态。政府是主权者和国家之间的中间人,代表主权者行使权力。人类社会有三种最基本的政府形式,民主制政府,贵族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卢梭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形式永远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单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种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适合于不同的国家大小和不同的气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政府形式。读后感.在卢梭看来,不存在彻底的民主制,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话,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适合人类。在卢梭看来,选举产生的贵族制政府,是相对而言较好的政府,因为它能保证最贤明的人来管理政府。君主制政府的优点是它有活力,因为权力的集中,但缺点就是他的延续性太差,新政府的君主总是要推翻上一任的,卢梭看来,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在它的治理下,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人口的增长,是政府是否为好政府的重要标准。
政府会发生蜕化。人类社会的政府形态经历从民主制,过度到贵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变和收缩,在君主制形态下,再次收缩而发展到专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从而公意被个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国家会走向灭亡。罗马政府形态的发展便是这样的过程。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3
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贵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国君制:没有比国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这种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险;如果其前进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君主们倾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4
卢梭写《社会契约论》的依据主要是他生存年代及以前的民主法治实践,而卢梭的生存年代距今天已有二百多年,而在这二百多年里,世界各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巨大的突破与发展。我认为在世界各国民主法治巨大发展的今天,《社会契约论》虽然经典,终究基于时代限制,也有过时之处。当今中国的民主发展有各国直接的活的实践过的范本,不必去拘泥于任何所谓的经典著作,在经典的著作也有年代限制,而知识是不断创新的,文化是不断创新的,思想是不断创新的,理论是不断创新的,民主是不断创新的,法治是不断创新的,制度是不断创新的。而经典的著作,它的经典程度和内容已经盖棺定论了。但是《社会契约论》的许多(非全部)经典理论在几百年甚至一千年内都有其存在价值的。下面就其某些经典理论,谈谈看法。
1,每个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所以他们只有在看到出让自己的自由有利益的时候,才会出让自己的自由。我们人人都渴望自由,但我们又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枷锁之中,这里告诉我们渴望自由的我们为什么有时自愿地给自己戴上枷锁。人人都渴望自由,但如果人人都把这种自由看成无限制的欲望时,人人都不会自由了。我们出让自己的自由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我们在享受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没有人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2,力量根本不能形成权力,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人民赋予政府权力是为了让政府合理的管理社会和服务人民,而不是让政府来滥用权力镇压人民,如果政府自以为自己的权力来源于军队、武警、城管、监狱,并无尽的虐待人民的话,人民有权弹劾它,推翻它。
3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权力的来源是被约定的,只有这样的权力,才是合法的。人们之所以约定和承认权威,是长期实践中对这个权威的信任,人们服从这个权威是为了更加长远的自由。权威是被约定的,不是天赋的,权威者如果滥用权力,人们可以停止对权威的信任,并弹劾权威者,建立新的权威。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5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