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工作计划模板
低保工作计划模板篇1
一是积极推进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即以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制度为重点;以系列化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为主导;以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以法规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的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强化目标管理和资金保障,把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列为各级党政重要考核指标。
三是适时调整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补助标准。同时,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其它保障相衔接的科学增长机制。
四是修订完善城乡低保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分类施保的力度,提高保障覆盖面。继续实施农村敬老院改扩建和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程,力争供养率提高到60。
五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低保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市和区县两级建立低保工作专门机构;开发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软件,开展网上审批的调研、探索;探索街镇接受困难群众低保、救助申请,委托社区调查、公示、评议,建立以街镇为平台、实行社会救助“一口上下”的运行机制;建立市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低保专干、敬老院管理人员和基层社会救助干部的业务培训。
低保工作计划模板篇2
一、城市低保
一是进一步抓好诚信阳光低保的推进工作,并对县区诚信阳光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力保诚信阳光低保制度全面得到落实。
二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档案管理工作。
二、农村低保
一是认真落实各项农村低保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主要是:一是抓农村低保阳光操作,落实做好公开、公示制度;二是抓农村低保的规范化管理,使农村低保在操作程序、档案管理、资金发放等方面更加规范;三是抓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停发,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四是抓好农村低保的抽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工作。
三、五保供养
一是督促古浪县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二是进一步改善敬老院环境建设,提高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四、医疗救助
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降低或取消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
五、其它方面
一是下发武威市《城乡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工作。
二是出台武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武威市《临时救助办法》,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
低保工作计划模板篇3
20__年____社区民政工作计划
为确保社区民政工作有效地实施,我社区按上级要求,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低保工作
1、认真按照上级民政要求做好社区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做好对低保对象及社区居民宣传低保政策的工作,争取把工作做到细致、准确、周到,让居民对社区低保工作满意。
2、深入开展走访慰问工作,对申请低保户的家庭进行了解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真正有效,要对他们的资料了如指掌,从而对低保对象的审查、审批工作提供准确的第一手材料。发现不属实情况积极配合民政部分进行清查。对生活困难的家庭,及时上报社区民政办,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使民政工作的扶贫扶困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让每个困难家庭都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3、定期入户了解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认真做好动态管理。
5、组织低保对象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社区各项服务工作做出贡献。
6、严格低保档案的建立,资料齐全,认真保存,以备上级部门审查。
7、积极开展慈善援助活动,努力做好民政各项工作安排和实施,切实为辖区困难家庭、低保户办实事、好事,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二、双拥工作
1、做好军属的优抚和慰问工作,经常对他们进行走访,了解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的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给他们的关怀和帮助。
2、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及相关政策,提高自身素质,最大限度地为本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让上级领导放心,居民满意。
三、残疾人工作
1、做好元旦、春节走访慰问活动。
2、做好全国助残日、助残宣传活动。
3、搞好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们一定要把民政工作做到实处、落实到实处,使广大居民家庭切实真正的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低保工作计划模板篇4
20__年社区民政工作计划
一、健全建立社区各种联系网络,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的积极性和作用,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作为民政工作的切入点。 二、积极营造爱老助老的浓厚社会氛围,12年继续开展孝星评选活动。
三、学习城市低保工作法规政策,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的调查、摸底和审核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四、节日期间走访慰问空巢、高龄老人以及困难家庭(春节、元宵节、中秋节、重阳节等)并组织社区志愿者开展一对一,结对子活动。
五、热心听取居民的来访,对他们所反映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得及时解决,并给予满意答复。
六、针对社区老年人的情况,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活动,(例如:九九重阳节开展象棋比赛等)定期开展老年多发病、常见病健康知识讲座,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做好宣传工作,让老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欢度晚年生活。
七、发掘社区老年人才,发挥他们的特长,为社区老年人服务。
八、做好优抚工作(例如:今年是建军85周年)。定期上门走访慰问,解决实际问题。
九、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做好社会捐赠工作。
十、保障性住房工作资格审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十一、按照规定办理老年证、优待证、小帮手、老年卷、高龄老人津贴,按时上报各类表格。(表格见下表)
1、 每季度初上报老年卷发放签字表
2、 每季度初上报老年卷检查表
3、 每季度初上报高龄津贴复审表
4、 每季度初上报老年卷复审表
5、 每季度初上报老年卷死亡月报表
6、 每季末上报老年卷死亡季报表
7、 每季末上报老年卷发放统计表
8、 每季末上报老年卷停止发放情况表
9、 小帮手月报表
10、 小帮手汇总表
11、 每月15日前报60岁老年证、65岁老年优待证、80岁老年卷每月办理人员明细表
十二、及时完成街道临时安排的任务
低保工作计划模板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根据国务院《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市区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
㈠保证乡村居民基本生活;
㈡保证规范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㈢最低生活保证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
㈣促使保证对象自食其力。
第四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乡村居民。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确定的依据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市、区财政收入等实际情况。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负责公布。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六条凡具有市区非农常住户口。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
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
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
第七条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证:
㈠虽然能计算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
㈡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㈢家庭月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规范。
㈣其他情况。
第三章保证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确认家庭成员。
㈠未成年的子女。
㈡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㈢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㈣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和年龄虽已逾越十六周岁的由于患有严重残疾。无法就业的兄、弟、姐、妹;
㈤经法定手续确立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保证对象家庭收入总和:
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退休金及其他隐性收入;包括单位拖欠的工资、退休金、基本生活费等收入。
㈡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或当艺徒的助学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等收入;
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亲属的所有赡养、抚养金收入;
㈣社会救济对象和失业职工领取的各种救济金;
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所有收入。
除要计算本办法所列的各种收入外,确认保证对象收入时。还要核实其实际生活水平。但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单人户在最低生活保证线基础上月人均增加15元。
第四章保障资金
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差额局部由市、区财政补足。计发公式为:
实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
第十一条凡是非在职人员的家庭由市、区政府共同负责保证。分担比例为市60%区40%区属单位在职人员的家庭由区政府负责保证,保证资金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中央、省驻市企业和市属单位在职人员的家庭由市政府负责保证,保证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一个家庭中的职人员既有区属单位的又有市属单位的'其家庭最低生活保证按男性一方确定。
民政对象原享受的救济规范及资金渠道坚持不变。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他自食其力。
第五章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凡是非在职人员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签署补助金额报城关办事处审查复核,由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保证对象每月凭此证到城关办事处所属居委会领取补助金。
第十四条凡是职人员的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由在职人员向所在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单位。签署补助金额,市属企业报主管部门,中央、省属企业报厂工会审查复核,市属、区属保证对象分别报市、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将区属保证对象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保证对象每月凭证到所在单位领取补助金。
第十五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在保证期间获得新收入。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象公开,补助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乡村居民。共同搞好最低生活保证审核发放工作。对在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而继续享受待遇的以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其冒领的款物,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对情节恶劣的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乡村居民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和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证款的决定。
第十九条保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按季(月)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及时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市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从事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置:
㈠滥用职权。擅自改变保证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㈡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证金或收受贿赂的
㈢玩忽职守。影响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工作正常进行的送司法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