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细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细则1
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履行管理职能,严格实行人员、制度、药品、建设标准、业务、财务“六统一”管理,、两个社区的卫生服务站分别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卫生院)扎口实施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命,并报镇政府和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严格按上级规定,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一、站点的设置和布局
根据上级规定和我镇新农村建设规划,全镇计划建设的15个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已逐步建设到位。对目前村民居住相对分散,人口相对较多,原辖区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充裕,或者人口不足3000人的行政村(社区),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批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可根据需要下设分诊点开展巡诊,以方便群众就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下属分诊点挂牌运行后,原来的村卫生室一律自行解体并停止就诊。未经批准的诊所、诊点均按非法行医论处。
二、人员的配备、聘用及安置
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原则上按每1000个服务人口配备一名卫技人员的标准,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有乡村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聘,统一调配。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1、目前在岗在册并具备乡村执业医生资格;
2、年龄要求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3、本人申请,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批准;
4、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相应的养老保险。进站之前的养老保险均由个人一次性趸交,进站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则由其个人和聘用单位按上级规定交纳,不愿办理养老保险者一律不予聘用。
5、对超龄的乡村医生,由所在村委会按照镇对一般村干部清退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按从事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有一年工龄折算一个月基本工资(650元/月),补偿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补偿金由所在村委会承担。
6、业务专长突出的超龄人员确需返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严格控制,返聘人员不享受一次性补偿金。
7、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
8、以后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增人员,一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公开择优选聘。
三、时间要求
目前设施已经到位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在今年六月底前挂牌并投入正常运行。凡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必须办理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方可受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细则2
为健全和完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规范和加强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确保全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实施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触角,通过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融为一体,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实施社区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综合服务工作。因此,必须坚持有利于城市卫生服务机构功能转变和社区卫生服务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城市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区居民的健康。
二、组织管理
将“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主任为组长,并下设办公室。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一)管理形式
本着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设置。一般1万居民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命名、标牌、标识按规定统一。
中心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服务站实行全方面统一管理的体制;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的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
(二)服务区域与功能划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区域的划分应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区域按照原服务区域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区域原则上为站点坐落位置所属的社区居委会。工作基础与基本条件较好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区卫生局批准可增加服务一个临近的社区居委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规定的服务功能履行职责,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完成的工作指标纳入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指标。
(三)人员管理
1.中心下设的服务站,执业人员由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聘任制。对符合聘任条件的执业(助理)医师,经个人自愿申请,由中心进行考试考核择优调配聘任,并报区卫生局注册备案。
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的聘用须经区卫生局审核后注册录用。
2、服务站执业人员由中心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工作量等情况配置,原则上每站至少配备2名职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3、中心下设的服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中心聘任,站长聘期为一年,每年与中心签订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与奖罚等。
4、聘用单位必须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聘用的服务站执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5、对下设的站点,中心应建立严格的执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评优和工资兑现、奖罚、聘任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独立法人资格的站点,由站长对本站人员实行考核奖惩制度。考核标准与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区卫生局备案。
(四)业务管理
1、中心对下设站点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服务站的日常事务、人员调配、考核奖惩、规章制度、台帐资料等统一管理。中心对服务站实行综合目标管理。
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站,中心对站点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安排,站点应服从本服务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与业务指导。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月调度、季考察、年考核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向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月报表、年度工作计划、业务工作总结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所属站点的业务管理,及时调度站点工作开展情况。
3、服务站必须实行24小时应诊制,公示值班电话。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护送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要与所在中心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保证就诊者得到便捷、连续、优质的服务和急救渠道的畅通。
4、服务站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实行统一的门诊登记、观察记录、诊病处方、收费发票和操作规程等。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观察有记录、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载、收费有发票,并严格执行各项医护操作技术规范,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发生。
5、服务站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从事超范围诊疗业务。
6、服务站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区卫生局及中心定期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药品管理
1、中心下设的服务站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由中心统一配送;独立法人资格的站点可自行从正规渠道采购,保留采购单据以备查看,执行国家药品统一价格。
2、中心按照“进货渠道规范,质量可靠保证,价格低廉合理”的原则,统一采购药品、器械和卫生材料,满足临床基本用药需要。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服务站用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保证药品质量。
3、中心下设的服务站的用药计划必须每月报送中心,中心根据服务站的用药计划采购和调拨药品,在药品出库单上要注明该药品的产地、批号、规格、零售价格等。独立法人资格的站点须按以上标准报送区卫生局。
4、服务站设立药品进销存明细帐,药品实行季度盘点。严禁服务站从其他渠道和个体药贩手中进购药品及其它医用材料。
5、服务站药品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将药品分散保管。
6、服务站不准经营品和一类。
(六)奖惩
1、开展评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活动,对医德高尚、服务优良、贡献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由区卫生局给予表彰奖励。
2、对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