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现如今,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险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危险作业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从事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作业:指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主要指临时性作业、非生产性作业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的作业。
2.高处作业:凡是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作业。公司的高处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补和日常高处清洁卫生的高处作业。
3.动火作业:可能产生热量的工作,产生的热量足够引起燃烧,包括焊接、切割、铜焊、研磨等,使用电气焊工具或者类似能引起燃烧或火星的工具与设备。本厂的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临时照明的线路连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作业需临时用电的作业。
三、职责
1.危险作业申请部门负责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2.危险作业申请部门负责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审核。
3.安全主任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负责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4.危险作业人员认真落实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四、危险作业的审批程序
1.进行危险作业的部门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书面危险作业申请,即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2.若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实施部门必须经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请后半个工作日内审批。
4.安全主任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监督作业人员的工作,确保安全。
5.作业人员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执行危险作业的部门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安全主任负责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实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业前,危险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危险因素辨识,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现场工作监护人,负责危险作业全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主任、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危险作业执行负责人适时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
6.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作业监护人、安全主任、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危险作业执行部门负责人均有权停止作业。
7.危险作业完工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清理作业现场,保证作业现场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个安全良好的状态。
六、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1.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 个人防护用品齐全,包括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护用品要正确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摆放要稳固。
(4) 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5) 高处作业范围内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应采取隔离、断电、停用等防护措施。
(6) 设置警戒区域,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7) 避免交叉作业。
(8)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物品不准抛掷。
(9) 攀登石棉瓦等轻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垫板等防护措施。
(10) 作业完毕后要清理作业场所。不遗留工具和物品。
2.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 设置相应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放在适应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场人员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对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浇湿或遮挡,以防引起着火。
(3) 设置监护人,监督落实各项措施。
(4) 在高处动火作业,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挡,以防止火花飞落。
(5) 对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要进行检测,采取通风、置换等措施,并且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6) 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采用tn-s系统,非电工严禁进行接驳、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2) 合理配置漏电保护器,开关箱,且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 开关箱内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
(4) 外电防护安全操作距离、防护距离、防护措施,要符合规范要求。
(5) 配电系统要安装正确,完好无损,牢固,接驳绝缘良好,分路标记,专人负责,清理杂物,检修要全面考虑。
(6) 要设三相五线制,要将动力电和照明电分开,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7) 使用移动电器和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以防止触电事故。
(8) 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七、档案管理
1.行政部负责危险作业档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险作业人员作业完成后,将《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交予行政部登记存档。
3.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2) 危险作业等登记台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xx]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2)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二级事故
a)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一、二级事故调查
a)员工必须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检修作业安全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守则》《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四个重点”安全管理要求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检修作业。
第三条、工程施工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操作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将检修作业进行统计分类,明确一般检修作业、重点检修作业、危险检修作业等审批级别,分别明确管理责任人。所有检修作业均应适用作业票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前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评估和作业审批、作业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实确认、联保互保关系确立和现场安全监控、作业现场恢复和结果验收等。
第七条、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致使设备运转或安全装置失灵的动力能源控制措施、检修作业影响区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时应明确应急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检修作业前明确检修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检修安全技能培训和检修安全知识教育。、中修工程施工前应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十条、检修现场责任领导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作业审批程序,作业审批人应对作业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规范各级作业票的使用,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名称、主要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区域、作业类别级别、作业单位(包括人数)、安全措施(责任人)、安全交底人(签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签字)、作业地点岗位人员(签字)、作业审批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负责人应随身携带作业票备查,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票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不断细化分解检修作业内容,逐步推进检修作业规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所有检修作业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六条、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经岗位人员同意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悬挂检修作业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该区域的安全检查监控责任仍由原责任人负责。岗位人员和区域负责人有拒绝作业和随时终止作业的权力。
第十七条、外单位进入本单位进行检修、抢修作业,必须经生产处组织安排,严格履行安全交接签字手续,双方应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加强检修作业检查指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保障体系运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检修作业安全要求,规范作业票使用,凡有违本制度的作业行为,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学校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5、学校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要和施工队签定治安和安全生产合同书,明确施工队具体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确学校监督协调安全管理的责任。双方必须遵守安全法律及规章制度。
2、施工队进驻学校内部必须缴验每个队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当地机关的证明,无身份证明者不得在学校内部住宿。
3、施工人员须在学校内部居住三个月以上者,保卫干部必须协助他们办理“临时居住证”。
4、保卫干部要回同施工队负责人,依据“身份证”编制施工人员花名册。并写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员有变动要及时更正。
5、施工单位要给施工队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场所,并要求他们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用火,确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6、施工人员必须凭施工单位发给的出入证进出门,出入证不准转借他人,遗失必须补办。
7、施工队负责人必须指定易名治安人员配合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向队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严防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8、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要求,学校有责任全面做好队施工队员的安全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6、学校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根据施工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二、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并由专业技术员向临电安装人员作书面交底,临电维修必须执行部颁及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送电、维修、检查记录。
三、项目开工前,所有施工项目均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四、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保用品,严禁赤膊赤脚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五、施工现场的孔洞、临边,均应设有效的安全防护。
六、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所有工具应装入工具袋内,严禁抛扔物料。
七、施工现场的各类小型工具,必须专机专人定期保养,电动机具的接零接地应牢固可靠,绝缘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现场有毒物品、危险物品必须专人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概念
危险作业是指:
①从事离地面2米以上(含2米),②在大于45oC坡度上、工作面又没有平衡立脚之处或有震动的地方作业;
③在有触电危险或带电工作的作业;
④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⑤在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环境下作业;
⑥在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面工程或拆除工作环境下作业;
⑦因现场作业条件、环境条件、气候等条件发生变化,由一般作业转变为危险的作业。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作业的本单位员工和外雇用工。
四、内容
为了确保安全,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科室、车间)必须做到:
1、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科室、车间),在从事危险作业之前必须办理相关的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从事危险作业时应制定有关危险作业防范措施,并指定有现场指挥者、安全监护人。
2、危险作业全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事先提出的安全措施逐项落实。公司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高处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品,测定易燃易爆场所浓度,仔细检查电、气焊火花可能飞向的路线、方向,防止火花从不显眼洞口、管道飞向楼下易燃物品仓库、易燃物品堆放点而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3、做好危险作业的收尾工作。危险作业结束时,施工单位要组织好作业现场的清扫、整理工作。电、气焊机设备,各种软线要归位,氧气、乙炔气瓶压力表要归零位,各类气瓶要放在安全位置;高空作业现场、易燃易爆作业现场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清理,作到作业现场整洁、干净,不留下隐患给下一班施工单位。
4、电工、起重工、电焊、气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5、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十大禁令”、“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纪律牌”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
一、目的
2、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险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危险作业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4、适用于公司内从事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5、危险作业:指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主要指临时性作业、非生产性作业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的作业。
6、高处作业:凡是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作业。公司的高处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补和日常高处清洁卫生的高处作业。
7、动火作业:可能产生热量的工作,产生的热量足够引起燃烧,包括焊接、切割、铜焊、研磨等,使用电气焊工具或者类似能引起燃烧或火星的工具与设备。本厂的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8、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临时照明的线路连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作业需临时用电的作业。
三、职责
10、危险作业申请部门负责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11、危险作业申请部门负责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审核。
12、安全主任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负责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13、危险作业人员认真落实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四、危险作业的审批程序
15、进行危险作业的部门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书面危险作业申请,即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16、若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实施部门必须经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17、安全主任接到申请后半个工作日内审批。
18、安全主任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监督作业人员的工作,确保安全。
19、作业人员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2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执行危险作业的部门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2、作业前,安全主任负责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2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实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24、作业前,危险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危险因素辨识,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25、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现场工作监护人,负责危险作业全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主任、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危险作业执行负责人适时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
26、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作业监护人、安全主任、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危险作业执行部门负责人均有权停止作业。
27、危险作业完工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清理作业现场,保证作业现场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个安全良好的状态。
六、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29、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30、个人防护用品齐全,包括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31、防护用品要正确佩戴和使用。
32、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摆放要稳固。
33、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34、高处作业范围内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应采取隔离、断电、停用等防护措施。
35、设置警戒区域,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36、避免交叉作业。
37、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物品不准抛掷。
38、攀登石棉瓦等轻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垫板等防护措施。
39、作业完毕后要清理作业场所。不遗留工具和物品。
40、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1、设置相应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放在适应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场人员掌握使用方法。
42、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对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浇湿或遮挡,以防引起着火。
43、设置监护人,监督落实各项措施。
44、在高处动火作业,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挡,以防止火花飞落。
45、对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要进行检测,采取通风、置换等措施,并且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46、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47、临时用电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8、临时用电作业必须采用tn—s系统,非电工严禁进行接驳、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9、合理配置漏电保护器,开关箱,且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50、开关箱内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
51、外电防护安全操作距离、防护距离、防护措施,要符合规范要求。
52、配电系统要安装正确,完好无损,牢固,接驳绝缘良好,分路标记,专人负责,清理杂物,检修要全面考虑。
53、要设三相五线制,要将动力电和照明电分开,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54、使用移动电器和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以防止触电事故。
55、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七、档案管理
57、行政部负责危险作业档案的建立及健全。
58、危险作业人员作业完成后,将《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交予行政部登记存档。
59、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60、《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61、危险作业等登记台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6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用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职责者作来源理决定。
(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状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职责造成的事故)
(2)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二级事故
a)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务必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一、二级事故调查
a)员工务必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状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职责者和领导职责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推荐。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务必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状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职责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职责者或有关人员的职责: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职责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状况,不立即报告,不用心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职责,不用心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职责者的。
(5)对事故职责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职责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职责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7
1、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2、危险作业审批
(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安全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领导审批。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安全科室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3、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8
一、动火作业的管理
1、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气体厂房、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用氮气、蒸汽等置换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如有条件时要求拆除一段生产联系的管道)经分析化验确无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时方准动火,并应随时分析记录。
1)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0、2%为合格。
3、取样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工作中途中断半小时以上者,则动火前应重新取样分析合格。
4、管道、设备、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热后能起化学变化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沉积物时,必须先清理干净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许动火。
5、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应按“密闭设备内部修理安全规则“执行,必须设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防护和救护措施。
6、严格遵守“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规定”,进入罐内前除取样分析可燃按气体含量达到规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气体浓度也应达到允许范围,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应在18-21%之间,罐外也须有专人监护,动火人在罐内作业时不允许气吹割,离开罐时,不得将乙炔焊枪放在罐内。
7、动火作业在2m以上时,必须设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带。到易燃易爆设备管道的并应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飞溅的措施,有5级(包括5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登高作业。
8、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设备(乙炔瓶、气瓶、电焊机绝缘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动火。乙炔气、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气瓶的距离应在7米以上。
9、动火前应将现场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净,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中动火。
10、动火时应指定专人监护,并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源,收拾好器具,熄灭余火确认无问题才能离开。
11、动火前,应经安全主管检查动火安全措施,在确认无问题后签发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
12、厂区内全面严禁吸烟。
13、本制度在停电检修中同样有效,安全主管负责全公司动火证审批手续。
14、无证动火或违章动火者,视情节罚款20-100元/次,并扣除部门月奖金200元。
二、入罐作业的管理
1、设备(槽罐、塔、釜、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作业手续。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9、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10、作业完工后,经验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有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三、动土作业的管理
1、动土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均为动土作业,应严格按行业标准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作业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4)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旋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5)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倾斜、折断等危险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
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m,在沟道拐角处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
7)在坑、沟内作业,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8)在建筑物、构筑物附近动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术员负责管理。
2)动土申请单位在技术员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技术员审批。
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6)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技术员、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生产办保管,使用。
2、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保障人员安全,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作业安全,特编制此制度。
二、规章制度
1、有限空间作业前要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需要时要同时办理其他作业证,作业人员须持有审批的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其他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前一定要明确有限空间内的有害因素及其浓度。
3、作业负责人要明确所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负责人及作业人员都要明确信息沟通的工具、方式和内容。
4、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公司内部作业许可证制度。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管理。
5、作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并根据作业方案在许可证上填写简要作业程序和内容,作业方案应作为许可证的附件;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在许可证上写明危险有害因素。
6、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监护工作。要针对作业环境的实际要求,配备足量、符合实际作业环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且作业人员要佩戴好劳动用品后再进行作业,场外必须有监护人员监护及必要的施救工具。
7、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规操作,以免事故的发生。
8、事故发生后,切忌盲目施救。发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后,监护人或事故发现者应当及时呼救,在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戴上防毒面具或呼吸器以及其他一些防护措施后,方可入内施救。切忌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内,而导致事故伤亡人数的增加和事故的扩大。
9、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10、制定切实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不定期的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予以记录。
三、注意事项
1、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3、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球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胶皮薄膜浮桶必须装设厚度为1-1.5毫米、直径不少于面积的60-70%。
4、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5、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道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6、高、中压乙炔发生器应可靠接地,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7、碎电石应掺在小块电石中使用。夜间添加电石,严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准用手在浮桶上加压或摇动。
9、乙炔发生器不得放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放一处,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10、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冻结应用热水或蒸气加热,不准用火烤。
11、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12、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13、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14、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15、电石应放在通风良好、不漏雨、干燥的地方,移动或搬运应将桶上的小盖打开,轻搬轻放。开桶时,头部要闪开,不得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
16、铅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皮肤外露部分应涂护肤油脂。工作完毕应洗漱。
17、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瓶气阀关好,拧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时,头部应避开浮桶上升方向,拨出后要卧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3、定义
其他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区域内进行的,除危险区域动火、能源介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吊装五种作业之外的,具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性的作业。包括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以及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4、职责
4.1安环部(公司办)
4.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进行绩效考核。
4.2质检部(企业技术中心)
4.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监护人职责
4.5.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5.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5.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6作业人员的职责
4.6.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6.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6.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5.1一般规定
5.1.1从事其他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1.2交叉作业可能含有一个以上危险作业时,除执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时执行相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2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2.1定义: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2.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2.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2.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3动土、断路作业
5.3.1定义:动土作业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3.2动土作业及断路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充分了解施工区域及周边情况,对施工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动土作业或断路施工作业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作业前必须按照《相关方与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5.3.4外来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必须按章操作,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5作业涉及到的部门开工前后必须派员到施工现场,确认施工现场状况,并督促清理现场以确保无安全事故隐患。无法明确涉及部门的,由安环部派员到场。
5.3.6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立临时安全防护装置,并在显眼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3.7作业结束应及时恢复原状,清除物资和杂物。
5.4特殊物项运输作业
5.4.1定义:特殊物项运输作业是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以及的作业。
5.3.2特殊物项运输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对作业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大件运输前,储运部应负责检查所用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证照齐全,货物装车前查验车辆性能是否良好。货物装车应符合有关道路交通运输的规定,货物码放齐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厂内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前,应由储运部、安环部、承运部门一道制定运输方案,确定运输路线,评估作业风险,制定预防事故措施。必要时生产可部分停工及实行有关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业车辆应由熟练人员操作,作业过程车辆严禁超速违章行驶。
6、其他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6.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写作业许可证: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6.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6.4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5作业许可证的时限: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7、记录
7.1《其他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危险作业许可的类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策划、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及关闭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危险作业许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XX市安全生产条例》
XX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X次会议修订
4、术语和定义
4.1危险作业
a)临时用电;
b)动火作业
c)有限空间作业
d)高空作业
e)吊装作业
5、职责
5.1为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单位危险作业许可类型;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
5.2危险作业部门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方案、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并对危险作业实施检查。
6、管理程序
6.1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
6.1.1申报与审批
6.1.1.1需要进行危险作业的班组应落实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编制作业方案,包括相应安全措施,报备审批。
6.1.1.2审批负责人应到危险作业现场核实作业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关内容,在各项安全措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复。
6.1.2危险作业的实施
6.1.2.1作业班组接到经批复的作业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有关要求,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完成。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危险作业、扩大危险作业区域或私自延长危险作业许可时间。
6.1.2.2危险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作业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6.1.3危险作业的检查和监督
6.1.3.1危险作业时限一次不得超过七天,危险作业未关闭前,作业班组安全负责人每天负责检查危险作业实施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
6.1.3.2危险作业辖区负责人负责监督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确定监督频次、方式。监督中发现违反本规定或措施要求时,有权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并提出整改要求。
6.1.4危险作业许可的关闭
危险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经所在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危险作业许可关闭,作业单位将作业记录整理归档。
6.2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策划
危险作业实施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如下要求:
a)实施作业许可的对象、范围和类别;
b)具体的安全作业措施;
c)风险分析;
d)风险消减措施及现场确认;
e)作业过程的监督、监控;
f)危险作业结束的关闭等。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控制作业风险,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厂内所有危险作业行为
3、内容与要求
3.1危险作业审批
(1)危险作业:
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2)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d、带电作业;
e、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f、其它危险作业。
(3)危险作业审批
a、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b、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c、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d、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危险作业的实施
a、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b、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c、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d、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e、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f、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g、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h、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4、相关文件/记录
危险作业申请单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3
1、各单位务必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2、危险作业务必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3、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4、深基础、人工挖孔桩施工前务必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塌方、漏电、断绳、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每班不得超过2小时。
深基坑边坡支护要经力学计算并经审核、审批。槽、坑、沟、井边设围护,1m以内不得堆土,1、5m以内不得存放材料、机具。
5、临时用电务必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务必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务必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务必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务必使用安全电压。
6、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工作,务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7、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8、现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务必持续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务必加强通风。
10、起重吊装作业,务必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11、装卸爆破器材要白天进行,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爆破前要设警戒线、发出信号,待危险区域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完毕,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业,务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严禁顺序颠倒,不得伤及毗邻,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应按设计,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则,严禁向下抛掷。
13、吊架、挑架、挂架、模板支撑系统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脚手架的搭设,务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经过审核、批准的设计计算书、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14、现场各种脚手架、临建、洞口临边防护、模板工程、基坑支护、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及施工机具搭设安装完成后,务必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务必有量化的验收资料,签字手续齐全。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4
为全面掌握csj04标段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检测、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监督管理,驻地办成立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监管工作。
2、驻地监理代表必须加强对本标段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实施监管,对本标段的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富有安全监管领导责任;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实施本标段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xx)标准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系体系。落实安全治理整改对策措施。针对本标段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检测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4、驻地办每天对重大危险源巡查一次,定期对危险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掌握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险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5、保证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技术管理措施,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
6、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安全应急预案,根据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要对职工进行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安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职工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7、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作为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的重点对象;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险源,也应加强管理和监控,不留死角。
8、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要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
9、各级监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
10、驻地监理代表及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需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
11、驻地办必须加强监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等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
12、从事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场所检测、监控作业。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5
危险源管理组织结构:
组长: 杨献国
副组长:施超
成员:于波、高洁、张志、李中源、 陈洪立、刘海军
职责:
2.1、组长对高炉作业区的危险源管理负全面责任。
2.2、副组长协助组长管理高炉作业区的危险源,在组长外出期间对高炉作业区的危险源管理负责。
2.3、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自业务范围内和所管辖区域的危险源管理负责。
2.4、各成员对根据联保互保网络所确定的责任区危险源管理工作负责。
2.5、作业区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危险源管理工作,并对各岗位的工作实施帮助和指导。
2.6、高炉作业区每班作业前都要对危险源辨识工作进行部署,对新增的危险源、事故隐患及控制措施、写出《隐患报告表》,《隐患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员报生产科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由高炉作业区作为隐患整改的依据。
2.7、对于大的检修或特殊的作业活动,各参战岗位及人员都要进行临时危险源辨识,并将辨识的危险源连同控制措施一同上报生产科。
2.8、对于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在进行危险作业审批时,应将临时辨识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报生产科。
2.9、各辨识组成员要根据业务职责,对新增危险源或隐患,每月24日前通过《隐患报告表》报生产科,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或危险源)名称、消除、控制情况。
2.10、隐患报告表要由高炉作业区、各岗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有效。
2.11、隐患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即高炉作业区有无新增危险源、隐患都必须上报,高炉作业区不能实行零报告。
2.12、在高炉作业区从事建筑、运输、学习、参观访问等相关方的危险源辩识由各相关负责任人负责。
考核:
1、对危险源定期辨识没有落实的班组,发现一次考核100元。
2、对属于临时性辨识的危险源,没有辨识的,一次考核责任班组100元。
3、隐患报告表每少报一次考核责任班组50元,报表没有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及盖章的,视为没报予以考核。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相关文件中有关规定如发生冲突以炼铁厂安全规定为准。